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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信息工程研究所博士后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文章来源:人教处  |  发布时间:2013-07-25  |  【 】 【打印】 【关闭】  |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所博士后队伍建设,吸引优秀博士来所从事博士后研究,完善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中国科学院关于博士后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所博士后队伍发展的需要,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博士后的招收

第二条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设立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我所正式设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一级学科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第三条 博士后招收模式

(一)流动站招收博士后。

(二)联合招收博士后。

(三)以重要科技项目为依托招收博士后。

第四条 具有博士研究生指导经验、学术水平高、承担重大或前沿项目、研究经费充足的专业技术副高级岗位及其以上岗位聘用人员,可招收博士后。

第五条 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符合我所博士后岗位要求的人员,可申请进入我所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六条 博士后岗位设置

每年年底前,各部门向人事教育处(以下简称“人教处”)提交下年度博士后岗位需求,报所务会批准后,所有博士后岗位均在所网站上公开招聘。

第七条 申请来所从事博士后研究人员,如实填写《中科院信息工程研究所博士后进站申请表》、《中科院信息工程研究所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考核表》,并将电子版发送人教处。同时将上述纸制材料(已签署有关意见)1份随同如下材料寄(送)至人教处:

1、身份证复印件;

2、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如学位证书尚未发放可提供博士学位授予证明);

3、能反映本人业务水平的材料,如成果鉴定证书及其它获奖证书、已发表文章复印件或文章录用证明、专利授权书及博士学位论文等;

4、2位专家的推荐信(其中一位是申请人的博士生指导教师);

5、近3个月内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体检证明;

6、培养单位出具的“博士生培养类别”证明材料;

7、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应提交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或者所在部队同意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原单位享受相应工资福利待遇的证明以及出站后的分配意见。

8、留学回国人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表,或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出国前注销国内户口者应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在国外获长期居住证的人员,应提交国外长期居住证复印件;

9、辞职人员,应提交原单位人事部门,或地方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的辞职证明;

10、复转军人,应提交转业证或复员证;

11、已婚人员,应提交结婚证明复印件。

第八条 人教处会同相关研究室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并组织包括来所合作导师在内的3-5位专家对审查通过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综合素质等进行面试考核,其中个人自述15分钟(基本简历、攻读博士期间主要工作及进站后工作设想)、专家提问10分钟。所务会议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拟进站人员名单。

第九条 通过面试的申请者应及时在中国博士后网上正式办理网上申请手续,经人教处审核通过后,上报相关书面材料。

第十条 经国家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后,申请者即可办理进站手续。

第十一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须全时从事博士后工作。我所不接收在职人员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三章 博士后的在站管理

第十二条 博士后接到进站通知后,30天内到人教处报到。无特殊理由,逾期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而取消进站资格。

第十三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期满后须流动出站,即参加工作或联系下一个流动站。

第十四条 博士后进站后由人教处、研究室以及博士后本人三方签定博士后进站工作合同。以合同形式明确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福利待遇、工作期限、科研任务,以及工作目标和科研成果的归属等事项,明确各自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明确违约后的处理办法。合同书一式三份,人教处、研究室、博士后本人各执一份。

第十五条 博士后应结合全所主要学科领域提出研究课题。在进站三个月内完成课题立项工作,向所在研究室组织的专家组作进站报告。所在研究室应切实解决好博士后开展工作所必须的材料、设备、场所等条件,确保博士后课题研究的正常进行。

第十六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如提前完成工作计划,由本人申请,合作导师认可,研究室同意,所领导审批,可以提前办理出站手续。但在站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1个月。

第十七条 对于在两年内因客观原因,不能完成原定工作计划,或因研究课题需要,可申请适当延期。申请延期出站,一般情况,延长期限不超过一年。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时间为2年,一般不超过3年。承担国家重大项目,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国家基金资助项目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等项目的博士后人员,如需延长在站时间,由本人和合作导师共同提出申请,研究室同意,所领导批准后,可根据项目和课题研究的需要适当延长。

第十八条 在站博士后需进行中期研究工作检查,博士后的中期检查由所在研究室组织。重点考核和把握博士后的工作进度和进展、研究水平和综合素质,存在困难及需要解决的问题。博士后参加研究所年度考核。通过中期检查与年度考核相结合,提升博士后培养质量。

第十九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合作导师和部门推荐,研究所批准,可以到国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如确因工作需要,可酌情延长三个月。

第二十条 博士后要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研究所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涉密人员还应严格遵守研究所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站:

(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三)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五)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六)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七)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二十二条 退站的博士后人员,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其户口直接转至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或新的工作单位所在地。

第四章 博士后待遇

第二十三条博士后在站期间计算工龄,实行“三元结构”工资制度。

第二十四条博士后在站期间,享受我所职工的福利待遇。

第二十五条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人员,其工资、医疗等待遇由原单位负责。

第二十六条与企业联合招收的博士后,其工资、医疗等待遇由企业负责。

第二十七条外籍及港澳台来我所来从事博士后工作的人员,须购买覆盖医疗和意外伤害范围的商业保险。

第二十八条博士后进站报到后,凭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出具的批件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落户手续,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其流动,按规定到公安派出所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博士后出站手续

第二十九条博士后工作期满,应提前一个月向人教处提交工作总结、科研成果报告,以及各类相关出站登记表,并向人教处组织的专家组作出站报告。专家组根据进站合同规定,对博士后的科研项目完成情况、获奖情况、论文发表情况、参加学术交流情况和个人素质状况等进行全面考核,并就其研究成果和工作情况作出书面评价。

博士后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出站手续,对于无故拖延不及时办理出站手续者,若超过规定时间3个月,则按自动退站处理。

第三十条 博士后出站应依据不同的出站情况填写和提交以下材料:

(一)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

(二)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业务考核表;

(三)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审批表;

(四)具有独立人事权限接收单位的接受函;

(五)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总结报告(限获得基金人员);

(六)博士后出站总结报告;

(七)博士后在站期间研究成果统计表;

(八)博士后出站报告评议表。

第三十一条对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后,向国家博士后管理部门申请颁发博士后证书。研究所聘用人员时,优秀博士后可优先聘用。

第六章、博士后经费管理

第三十二条博士后日常经费是用于博士后人员日常生活和日常公用的专项经费,主要由研究所及合作导师共同筹集。

第三十三条研究所将对在站统招博士后人员予以经费支持,该项经费由研究所统一管理,单独立账,专款专用。

第三十四条留学回国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向国家申请专门资助。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人教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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